生前遗嘱是自然人预先处分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行为,其有效性直接关系到遗嘱人意愿能否实现及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为确保遗嘱具备完全法律效力,避免身后纠纷,遗嘱的订立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从实质要件分析,首要核心是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神志清醒,能够清晰辨认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即使其后来恢复行为能力,该遗嘱亦属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均属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处分的财产也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无权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在形式要件方面,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要求,不同类型的遗嘱有其特定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程序严谨,证明力最强。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笔或打印。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形式,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其肖像和姓名应在音像中清晰记录。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但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即失效。见证人资格有明确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例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遗嘱内容完全剥夺其特留份,该部分内容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也不得附加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义务。
为确保遗嘱效力,建议遗嘱人订立时力求内容明确具体,避免歧义。财产信息应清晰准确,继承人身份信息应完整。遗嘱应妥善保管,可告知信赖的继承人或机构保管地点。随着财产状况或家庭关系变化,遗嘱人可依法撤回、变更或重新订立遗嘱。若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
一份有效的生前遗嘱是意思自治、形式合法、内容合规的统一体。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审慎为之,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意愿在法律保障下得以圆满落实。